广西艺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教育厅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90分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是达到前30%且综合素质测评分数已达到90分以上的学生,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亦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 -- 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对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将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全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初评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