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两档执行:
一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等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75分以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7.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或学校特困生奖学金。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
2.孤儿;
3.烈士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农村建档立卡扶贫户学生;
6.家庭遭遇不可抗力及其它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低保证》、《烈士军属证》、《残疾证》、《扶贫手册》以及孤儿证明等。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初步名单和资助档次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全校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每年11月15日前,我校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一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提出取消其受助资格的报告,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