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区高校中庭经济困难、品学优良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良好,综合素质测评分数须达到80分以上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社会公益服务不少于30小时。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评审办法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对提出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教学单位将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全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特困生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的推荐和初评工作,确保政府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广西艺术学院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