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问题的有关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生的关心和爱护,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
2.坚持帮困、助学、育人的工作方针。
3.注重对学生隐私的合理保护。
4.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三条 资助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主要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活动,校内助学借款,减免学费,临时困难补助,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二 国家助学贷款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这里特指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可向学校咨询具体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学生到校报到后,可通过学校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1.申请条件: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申请程序:学生在每年的9月份,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3.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贷款利息与还款期限: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5.违约后果: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咨询具体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事宜。
1.申请条件:符合生源地信用贷款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
第六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根据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设立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特困生奖学金等多项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具体内容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五 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自身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具体内容参见《广西艺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六 减免学费
第九条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减免范围限于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学校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以及学生已受资助的情况确定学费的减免额度。申请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提交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给予适度的学费减免。具体减免制度参考《广西艺术学院学生缓交减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七 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条 学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发放金额由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决定。
八 赴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第十一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代偿完毕。
基层单位指: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九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第十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完毕。高等学校毕业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及独立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十 附则
第十三条 以上资助措施的具体执行和内容参见国家、政府及学校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年9月起执行,解释权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广西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广西艺术学院
2016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