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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艺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 时间:2016-10-31 00:00 点击: 字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5号)和《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6年财政补助和2017年参保缴费等工作的通知》(南人社规[2016] 1)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强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管理,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我院学生入学时缴纳北部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经费来源和缴纳标准

   学生入学时缴纳个人应缴部分和各级财政补贴构成。个人年度缴费标准为150/.每生。南宁市医保中心划拨的参保大学生门诊统筹基金由学院财务处代管,专款专用,作为当年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开支。

三、缴费期限及保险期限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按年缴纳医疗保险费。保险期限为;当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四、参保学生医疗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

1.院内就医 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在校参保大学生,如发生一般疾病时,先于本院医务所凭医保病历本挂号就诊,所发生的费用由本院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出,个人不需支付。如不能确诊或因病情需要,可转本市上级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

2.院外就医  参保大学生因病不能确诊或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治疗的,须经学院医务所首诊医师在病历本上签字同意后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个人先垫付。然后持本院病历、上级医院门诊病历、疾病证明、检查报告单、发票,经学院医务所所长审核后,按比例予以报销。

3.急诊  校外实习因急性病就医,必须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上述两项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然后持门诊病历、诊疗费用发票交学院医务所所长审理、按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南宁市医保中心规定的报销比例,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200元。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不设起付标准,0200元之间的费用基金支付不低于30%。我院参保大学生外出就医报销比例为:一般检查、治疗、药品费按30%报销,最高支付额为200元。因病情需要做特殊检查(医保范围规定项目)的,需经医务所所长批准后进行,100元以上的报销40%。特困生凭有关证明材料,可酌情提高报销比例。

(二)意外伤害(门诊)治疗

     参保学生在市本级辖区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如在学校打球受伤,上体育课摔伤等),可先于定点医院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或住院病历原件及复印件;③医疗费用清单;④发票;⑤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三)门诊大病

患有糖尿病、甲亢、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等15种门诊大病的参保学生,请在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填表申请,待取得“门诊大病治疗卡”后,持“门诊大病治疗卡”和身份证在选定的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可凭“门诊大病治疗卡”上的个人编号直接在医院结算。

(四)住院就诊管理及费用结算

1.普通住院  参保学生在院医务所就诊后,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持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上的个人编号直接在医院结算。

2.异地住院  情形1:参保大学生因假期或实习、艺术实践期间在异地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然后持以下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①学校证明(内容包括在外地就医原因,地点、经过,就诊时间及医院);②门诊病历;③疾病证明书;④住院费用清单;⑤住院费用收据(发票);⑥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情形2:参保学生如因病情需要转省外住院治疗的,应先办理好转省外就医的手续(需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办理)后,方可在所选择的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自行垫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五)已办多分保险的学生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按《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办法(试行)》 执行。

五、学院参保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我院参保学生普通门诊的首诊医疗机构为校医务所,学校指定的校外门诊定点医院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院、西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六、本院参保大学生医疗费用报账时间

普通门诊转诊医疗费用每学年报销两次,分别在67月和12月份,报销时须持本人院内医保病历本、定点医院门诊病历本、有效发票等材料到医务所所长处登记报销。

七、医保病历本管理 

就诊参保大学生需持院医务所发放的贴有本人照片的医保病历本挂号后看病,不得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冒用,停用一年。同时报学院医保管理小组备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病历本破损及丢失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3)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4)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5)未经批准转院或在外埠就医的;(6)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住院的;(7)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

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不予报销的项目: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执行)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服务费;

  4.各种健康体检;

  5.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治疗项目;

  7.各种治疗咨询、医疗鉴定费用;

  8.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9.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

  10.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1.中种科研型、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2.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3.其他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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